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25條 長照機構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