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5條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申請人應檢附前條通知,向不動產管理機關提出承租申請。不動產管理機關經審查後同意出租者,申請人應於該機關所定期限內,簽訂租賃契約;屆期未簽訂者,不動產管理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廢止原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