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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2條

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二、配合國家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政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辦理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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