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4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4條 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得邀請長照服務相關專家學者、機關進行審查;審查經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