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申請人應檢附前條通知,向不動產管理機關提出承租申請。不動產管理機關經審查後同意出租者,申請人應於該機關所定期限內,簽訂租賃契約;屆期未簽訂者,不動產管理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廢止原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