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2條 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二、配合國家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政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辦理長照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