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4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4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選任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時,除自行選任外,得指定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推薦候選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選任時,並得函請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薦候選人。前項候選人之推薦,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並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