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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1條

選任董事之任期,依該長照機構法人章程規定,並自主管機關選任之日起算;其屬出缺未能補任者,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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