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但會議過程不對外公開。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得請該長照機構法人檢送三年內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必要時,得邀請該法人相關人員、董事或被推薦之董事候選人,列席說明。董事遴選小組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就會議事項知悉或持有他人之資訊者,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