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長照機構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更正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