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56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6條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