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長照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一、因管理之明顯疏失,情節重大,致接受長照服務者傷亡。二、所屬之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節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召開爭議處理會調查,並應給予受調查者陳述意見之機會;爭議處理會之組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