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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5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長照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錄程序,即提供長照服務者。
二、長照人員證照效期屆滿,未完成證照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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