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38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第38條 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