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32-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第32-2條 長照特約單位應為所僱長照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退休金。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