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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28條

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與被廢止許可證明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稱。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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