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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41條

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應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無法轉介或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安置,長照機構應予配合。
長照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為適當之轉介或安置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之。
接受轉介之長照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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