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31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第31條 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