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8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8條 訓練機構應於外籍看護工完成前條訓練課程後,發給訓練證明文件,並完成登錄。前項訓練證明文件,應載明訓練機構名稱、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訓練之日期與文號、受訓人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訓練課程及時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