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4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4條 雇主向前條之訓練機構申請辦理補充訓練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或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影本。二、雇主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外籍看護工之護照影本及外僑居留證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