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3條 法規: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3條 義務採購單位訂定前條第五款合理價格時,應考量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併稱優採廠商)營運成本因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