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11條 法規: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義務採購單位對優採廠商承包或由一般廠商所分包提供之物品及服務,應於契約中訂明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貨轉售、轉委託方式提供,或冒用優採廠商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前項廠商為優採廠商者,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