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13-1條 法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3-1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