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15-1條 法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5-1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