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12-1條 法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2-1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