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11條 法規: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1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