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2條 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與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指經合法立案登記,目的事業受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監督,有能力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保護其人身安全、照顧其生活起居需要,並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之社會福利組織。 本條定義的名詞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