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一、執行機構或法人不適任。二、執行機構或法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文件,其內容顯有不當,經主管機關輔導限期改善仍不改善。三、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最佳利益有改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