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法規:社會福利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17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申請解任理由書。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