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公益信託成立後,信託行為有當初不能預見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由受託人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一、申請書。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