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前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