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或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將其解任: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四、違反受託人義務。五、有其他違反信託本旨之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