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7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7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定期追蹤其癌症資料庫所建置之癌症個案,且對存活癌症個案之追蹤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前項追蹤間隔超過十五個月之個案定義為失聯個案,其比例應少於百分之三十,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