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1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11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多專科醫療團隊會議召開之適當頻率,會議並得申請作為院內繼續教育之積分或時數。前項多專科醫療團隊會議應作成紀錄,包括開會日期、地點、參與人員名單及其專業領域,並載明所討論個案,係屬事前評估或事後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