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 第6條 法規:優生保健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 第6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