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一、疑似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疑有應施行健康檢查之疾病者。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遇有前項情事之一時,應即報告當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