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其範圍如左:一、足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者,如患苯酮尿症或德國麻疹之孕婦等。二、無能力照顧嬰兒者,如患重度智能不足或精神分裂症之男女等。三、可將異常染色體或基因傳至後代者,如患唐氏症之婦女或亨汀頓氏舞蹈症之男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