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13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三章 菸品之管理 第13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九條第二項前段、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意旨之警示圖文。展示菸品或菸品容器,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前二項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