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第2條 法規: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2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申報,國內製造之菸品,應由製造業者為之;國外製造之菸品,應由輸入業者為之。前項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以下稱業者)於申報菸品資料時(以下稱申報資料),應填具附表一至附表四各項資料(以下稱附表資料)。但使用時無排放物之菸品,附表四資料免予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