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業者應於本辦法公告後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為第一次申報。菸品之新增品項、品項變更或內容變更者,應於新增或變更後之三十日內為申報。業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第一次申報後之次年度起,於每年十二月間更新所為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