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應申報之菸品添加物應按名稱與功能為申報,其分類如下:一、助癮劑(Addictivenessenhancer)。二、香味料(Flavor)。三、防腐劑(Preservative)。四、保濕劑(Humectant)。五、色素(Color)。六、其他。應依菸品品項申報前項添加物於每支菸品之平均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