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9條 法規: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9條 申請國際醫療合作費用補助者,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主管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