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國際醫療合作補助之項目以病人及必要陪同就醫家屬一人之機票費、病人之醫療費、藥材費、檢驗費、病房費、門診費等醫療服務項目為限,但病人為未成年人或重度失能者,其陪同就醫家屬或必要照顧人力之機票費得酌增至二人。每一個案補助金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病人,補助金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代行檢驗費用之補助額度,以實際發生數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且每一個案累計每年不得逾新臺幣八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