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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之建議,駁回國際醫療合作之申請案件時,得轉介病人至國內醫療、檢驗、研究機構或其他國際相關機構,接受診斷、檢驗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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