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3條 法規: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3條 申請補助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應於病人或檢體出境前一個月為之。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