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7條 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公益團體,應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其服務範圍,限於第二條第五款所定戒菸之教育訓練或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