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特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指定:
一、曾於五年內受健保停約一年以上或終止特約。
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一部分之科別時,以該等科別為限。
二、曾於五年內因辦理戒菸補助計畫,受終止特約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但經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曾於二年內因辦理戒菸補助計畫,受終止特約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於一年內受終止特約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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