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5條 經第三條查核符合捐贈精子資格者,該機構得於第一次取得精子日起六個月內分次取得其精子,並應確保該捐贈人健康狀況適合捐贈,且其精子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