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第四條之資料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列管:一、該捐贈人未完成實際捐贈程序,且經通報主管機關者。二、該捐贈人之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已全數銷毀,並通報主管機關者。三、該捐贈人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已使用而未有活產,且施術後已無儲存,並通報主管機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