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8條 機構使用捐贈之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為受術夫妻施行人工生殖時,應於施術日起十二週內填報捐贈生殖細胞施術結果通報表(附表三)第一聯,並應於預產日起二個月內填報同表第二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